主 要 用 途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四十二條:工會經費主要用于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
征 收 對 象
安徽省行政區域范圍內進行納稅登記的企業、非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繳費單位”)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的代收、撥付和管理等事宜,適用本辦法【《安徽省地方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實施辦法》(皖工發〔2018〕2號)】,安徽省行政區域范圍內財政撥款的行政、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統一劃撥工會經費。
征 收 標 準
建立工會組織的繳費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的比例計提并撥繳工會經費,其中60%部分撥給所在單位工會,40%部分上繳上級主管工會;未成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按工資總額的2%向上級工會撥繳工會建會籌備金。
1.未成立工會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和其他社會組織,按工資總額的2%向上級工會撥繳工會建會籌備金。建會籌備金由主管稅務機關全額代收,稅務核定征收子目代收工會經費2%。 2.建立工會組織的繳費單位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的比例計提并撥繳工會經費,其中60%部分撥給所在單位工會,40%部分上繳上級主管工會,稅務核定征收子目代收工會經費(0.8%),單位按照0.8%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1.延期繳納:繳費單位形成工資總額,應當計提撥繳工會經費。繳費單位因經營困難連續3個月以上不能發放工資的,可提交書面材料,向地方總工會申請緩繳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地方主管工會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批復,緩期最長不超過6個月。繳費單位撒銷、關閉或破產的,應當向所屬地方總工會提出書面報告,并附有撤銷、關閉和破產清算的文件及相關復印件,由地方總工會核銷該單位工會組織。地方總工會應將緩繳、核銷清況書面告知同級主管稅務機關。 2.多繳退還:稅務機關代收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過程中,因誤收、錯收造成多繳的,繳費單位應向所在地方總工會提出申請,由所在地方總工會審核確認后,將多繳的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直接退還繳費單位,并在繳費憑證上注明已退款項、加蓋工會印章,同時將退費信息抄送同級稅務機關。 PS:繳費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工會經費稅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 稅前扣除 扣除比例:企業撥繳的職工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扣除憑證:繳費單位繳納的工會經費(建會籌備金),可憑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書》(銀行經收專用)、商業銀行開具的《電子繳稅付款憑證》等合法、有效的票據作為稅前抵扣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