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業建設費,是國家為了促進社會主義文化事業的健康發展,進一步完善文化經濟政策,拓寬文化事業資金投入渠道而對廣告、娛樂行業征收的一種政府性基金。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廣告服務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在境內提供廣告服務,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廣告服務接受方為文化事業建設費的扣繳義務人。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是指發布、播映、宣傳、展示戶外廣告和其他廣告的單位,以及從事廣告代理服務的單位。2、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娛樂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提示:娛樂服務繳納義務人包含單位和個人,廣告服務僅涉及單位。1、廣告服務,是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祝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廣告服務”范圍內的服務。廣告服務,是指利用圖書、報紙、雜志、廣播、電視、電影、幻燈、路牌、招貼、櫥窗、霓虹燈、燈箱、互聯網等各種形式為客戶的商品、經營服務項目、文體節目或者通告、聲明等委托事項進行宣傳和提供相關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廣告代理和廣告的發布、播映、宣傳、展示等。注意:廣告設計屬于設計服務。不征收文化事業建設費。2、娛樂服務,是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娛樂服務”范圍內的服務。娛樂服務,是指為娛樂活動同時提供場所和服務的業務。具體包括:歌廳、舞廳、夜總會、酒吧、臺球、高爾夫球、保齡球、游藝(包括射擊、狩獵、跑馬、游戲機、蹦極、卡丁車、熱氣球、動力傘、射箭、飛鏢)。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繳納期限與繳納義務人的增值稅納稅期限同步,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月申報繳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原則上實現按季申報。(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 ——第七條,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60號)——第三條,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三)《財政部關于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9〕46號)——第一條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歸屬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對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在應繳費額50%的幅度內減征。(四)(2020年至今)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電影等行業稅費支持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25號)第三條規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的規定,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凡應繳納和扣繳文化事業建設費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繳納人、扣繳人),須按以下規定填寫《文化事業建設費登記表》,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文化事業建設費登記事項。繳納人、扣繳人應在申報期內分別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文化事業建設費代扣代繳報告表》。繳費人仍應據實填寫申報表相關項目,本期應補(退)費額由系統自動帶出為0后保存申報,對所屬期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自動完成免征申報。廣告發布費正常填寫減除項目部分,對于計算后的應繳費額予以免征。對于不符合《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以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稅〔2016〕60號)有關免征規定的,不能填寫免征收入,應據實填寫應征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