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九條規定,增加6“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用于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發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情形。
601:預付卡銷售和充值;
二 開具“不征稅發票”時需注意事項
1.納稅人開具符合規定的上述“不征稅發票”時并未發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情形,對應的銷售額自然也就無需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中體現。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8號)第十條和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采取預收款方式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應在收到預收款時按照3%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為此,房地產開發企業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開具編碼為602“銷售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預收款”的“不征稅發票”所取得的預收款,雖不需要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及其附列資料中填報,但需在所屬申報期填報《增值稅及附加稅費預繳表》及其附列資料,按3%預征率預繳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