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管理辦法規定,需要臨時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以憑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經辦人身份證明,直接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發票。
那么,自然人代開發票,需要注意哪些涉稅風險呢?
一、業務真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虛開發票行為:
(一)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虛開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虛開金額在1萬元以下的,可以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開金額超過1萬元的,并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代開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因此,自然代開發票,必須基于真實發生的業務或者交易事項,三流一致、業務真實;代開項目不可隨意,一定要按照真實業務來代開,準備好充足的業務鏈條,不得變名開票,更不得隨意虛開。
二、正確選擇代開地點
如上所述,自然人代開發票,應“向經營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也就是說,代開地點不可隨意,應在貨物銷售地、工程施工地、服務提供地、勞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等代開,不得隨意找個地方就開具,否則屬于無效憑證;而無效憑證無法用于計稅、抵稅。
三、依法扣繳個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第二條、第四條的相關規定: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
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應稅所得包括: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六)財產租賃所得;
(七)財產轉讓所得;
(八)偶然所得。
也就是說,除了經營所得項目不需要履行扣繳個稅義務外,其他項目都需要支付單位履行扣繳個稅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