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收!這九種
費用發票不能報銷!
明明是通過正規渠道開具的發票卻不能報銷?為什么? 以下這9種費用發票,是不能報銷的! 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未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當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發票上的銷貨方、購貨方、商品名稱、數量、單價、金額必須與實際經營業務一致,若有任何一項不一致,涉嫌虛開發票。 (1)為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2)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3)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業務情況不符的發票。 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帶有清單,但是清單不是從防偽稅控系統開具打印出來的,不能作為報銷憑證。 一張增值稅發票,最多可包括8行開票明細,超過8行時,就需要用到增值稅發票清單。 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第十二條規定:一般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可匯總開具專用的發票。匯總開具專用發票的,同時使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應填寫備注欄的業務類型: (1)貨物運輸服務 (2)差額征稅開票 (3)建筑服務 (4)銷售出租不動產 (5)保險代收車船稅發票 (6)銷售預付卡 (7)互聯網物流平臺企業代開貨物運輸專用發票 (8)鐵路運輸企業提供貨物運輸服務 (1)蓋章錯誤(財務章或者公章) (2)蓋章模糊 (3)未加蓋發票專用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收到發票時要檢查:檢查稅率是否有誤,若有誤,退回重開。 申報時選錯稅率還能補救嗎?能!具體看這篇→《能補救!申報增值稅時,把1%的征收率開成3%了怎么辦?》 適用情形:生產企業代辦出口退稅貨物 操作步驟:按出口貨物離岸價和增值稅適用稅率計算銷項稅額;按規定申報繳納增值稅;向綜服企業開具備注欄內注明“代辦退稅專用”的增值稅專用發票。 《關于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使用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41號)規定:2018年12月31日后舊版監制章的發票不能繼續使用。 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編碼對應的簡稱會自動顯示并打印在發票票面“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或“項目”欄次中。 編碼簡稱錯誤,同樣屬于不合規發票,不能報銷。 除了這九種費用發票不能報銷外,也有人在報銷的時候突然發現普通發票也不能報銷!為什么?接著往下看。
發票開具的不規范
正規渠道開出的普通發票,不能報銷?又是為什么?
一般來說,主要的原因還是開具的不規范!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規定:
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用于辦理涉稅業務。
本公告所稱企業,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業法人、企業分支機構、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和其他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規定:
銷售方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發票內容應按照實際銷售情況如實開具,不得根據購買方要求填開與實際交易不符的內容。
銷售方開具發票時,通過銷售平臺系統與增值稅發票稅控系統后臺對接,導入相關信息開票的,系統導入的開票數據內容應與實際交易相符,如不相符應及時修改完善銷售平臺系統。
符合條件但未按規定填寫的備注欄信息的增值稅發票,不可作為有效稅收憑證,需退回重開。
具體要求如下:
收款人、復核人和開票人可以是同一個人嗎?
其實廣東省稅務局曾對這一問題曾進行過明確的答復:
收款人、復核人和開票人是否可以為同一個人,稅法上其實暫無規定。
但是,發票的填開應遵循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原則上開票人和復核人不應為同一人。而開票人、復核人、收款人必須填寫真實有效的姓名。
所以,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煩,開票人和收款人可以是同一個人,但復核人最好不是同一個人。
如果企業收到了不合規的發票,該怎么處理?
首先要明確: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想要作為稅前扣除憑證的話,應及時要求對方補開。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才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如果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相應支出可以或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