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納稅人納稅義務的起算時間,即納稅人繳納稅款的起算時間,直接關系到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納稅期限的確定等。在增值稅上,“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如何理解先開票先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一般情形下,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往往以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為交易完成的標志,所以納稅義務的發生也應當以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時間為原則來確定,這有利于減輕納稅人負擔,緩解資金被占用的壓力。需要注意的是,這只是原則性規定,即納稅人在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之前,并未事先開具發票。如果事先開具了發票,則以開具發票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先開具發票既含專票也含普票?《增值稅暫行條例釋義》(2009年09月14日),“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時先開具發票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的釋義:增值稅實行憑發票抵扣稅款制,即納稅人抵扣進項稅額以增值稅扣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為準,購買方在取得增值稅扣稅憑證后,即便是尚未向銷售方支付款項,但卻可以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去抵扣稅款。這時,如果再強調銷售方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的話,則會造成稅款征收上的脫節。即一邊(指銷售方)還沒開始納稅,一邊(指購買方)卻已經開始將稅務機關未征收到的稅款進行抵扣。此外,由于普通發票與增值稅專用發票均屬于商事憑證,征稅原則應當保持一致。所以,為了避免此類稅款征收脫節現象的發生,維護國家稅收利益,同時保證征稅原則的一致性,本條第(一)項規定,如果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時先開具發票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從釋義中可以看出:先開具發票,不論先開具的是增值稅專用發票還是增值普通發票,在開具發票的當天均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注意:先開具發票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不包括“不征稅發票”。不征稅發票本身不是一個法定概念,主要是指在符合規定的情況下,針對未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不征稅項目,在稅控系統2.0開票軟件中開具的稅率欄為“不征稅”字樣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先開具發票是否屬于虛開呢?《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9號的解讀》中舉例:比如,某一正常經營的研發企業,與客戶簽訂了研發合同,收取了研發費用,開具了專用發票,但研發服務還沒有發生或者還沒有完成。這種情況下不能因為本公告列舉了“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就判定研發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在存在實際交易的情況下,雖然應稅行為尚未發生,但提前開具發票,屬于未按規定開具發票,不屬于虛開發票。并且《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充分發揮檢察職能服務保障“六穩”“六保”的意見》(最高人民檢察院網上發布廳2020年07月24日發布)第六條明確:依法維護有利于對外開放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注意把握一般涉稅違法行為與以騙取國家稅款為目的的涉稅犯罪的界限,對于有實際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為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非騙稅目的且沒有造成稅款損失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不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定性處理,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移送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