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而違約金并不屬于這些經營活動范疇,因此,一般情況下,收取違約金的一方不需要開具發票,而可以出具收據。因此不需要開具發票。但特定情況下需要開具發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國令第691號)第六條規定,增值稅銷售額為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銷項稅額。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令第65號)第十二條規定,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稱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因此,違約金是否開具發票要分兩種情況:一是銷售方違約,則銷售方支付的違約金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范圍,此時收取方不開具發票,計入營業外收入。二是購買方違約,此時要分情況,如果合同履行了,則屬于價外費用,收取方需要交增值稅,則收取方應開發票;如果合同沒有履行,則沒有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此時不交增值稅,收取方計入營業外收入,無需開票。違約金如果屬于增值稅價外費用,在發票開具上,價外費用和價款在稅目確定方面,具備同質性,也就是說,不管價外費用是屬于什么性質的收費,它都應當和價款選擇同一個稅目計算繳納增值稅,使用同一個編碼開具發票。以延期付款利息為例,銷售方收到貨款和延期付款利息,應該依據全部金額按照銷售貨物的稅收編碼開具發票。開具發票時,名稱可以寫成“* 貨物或服務的商品編碼*延期付款利息”。至于“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欄可不填,也可在備注欄注明是價外費用。價外費用開專票還是普票,和所銷售的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應保持一致。價外費用進項稅金抵扣同主項目抵扣規則一致。取得價外費用專用發票的一般納稅人,可以按照其取得“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抵扣原則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