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建筑公司既有一般計稅項目,又有簡易計稅項目。對該公司發生的道路通行費是否可以全額抵扣?《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租入固定資產進項稅額抵扣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90號)第一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納稅人租入固定資產、不動產,既用于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車輛停放服務、道路通行服務(包括過路費、過橋費、過閘費等)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繳納增值稅。”既然道路通行服務(包括過路費、過橋費、過閘費等)是按照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因此,對于一般納稅人購買該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既用于一般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又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其進項稅額也應當準予從銷項稅額中全額抵扣。